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 上訴人
-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淑霞
- 上訴人
- 吳彥彬
- 上訴人
- 邱信堯
- 被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