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牛羽溱、傅紀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5號 原 告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羽溱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傅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