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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5號

給付股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羽溱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告
傅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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