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5號
- 原告
- 廷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羽溱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被告
- 傅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