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東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