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抗 告 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指定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東勇間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所為駁回其上訴之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