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 原告
    楊子瑜
  • 被告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 告 楊子瑜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被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然查,原告係請求交付建物,即應以該建物之交易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而原告並未提出交易價值,而係陳明工程造價為新台幣(下同)3,886,827元,是先以之作為本 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17,335元後,尚應補繳2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