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吳孟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魚進躍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8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