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
主參加原告 馬瑞鴻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群英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6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
主參加原告 馬瑞鴻
上列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群英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6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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