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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雅瑩

主參加原告 馬瑞鴻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群英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6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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