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興
- 被告
-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禾穎
- 被告
- 王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