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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告
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禾穎
被告
王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諾利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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