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
- 上訴人
- 盛陳德梅
- 上訴人
- 陳曉芬
- 被上訴人
- 梅鄭蓓菁
- 被上訴人
-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48,000元【=100萬元+190萬元+(120萬股×19.79元/股)】,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