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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姚水文林承歆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致均
被告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王金蘭
被告
蕭瑋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2份貸款總約定書(下合稱系爭約定書)第20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63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下稱思源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30日邀同被告蕭王金蘭、蕭瑋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分別為借款一新臺幣(下同)226萬6,000元、借款二55萬4,000元、借款三80萬元、借款四20萬元,兩造並有簽立2份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系爭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借款一至二為自109年10月5日起至112年10月5日止、借款三至四則為自109年10月5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清償方式則均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而借款一至二之利息係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浮動)加週年利率1%計算(思源公司違約時均為週年利率2.345%),借款三至四之利息則按原告3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浮動)加週年利率8.7%計算(思源公司違約時均為週年利率9.92%),思源公司遲延還本或付息(未依約支付利息者經合理期間通知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收違約金,然思源公司就借款一至四均僅攤還本息至111年12月4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分別積欠原告借款本金:借款一139萬9,688元、借款二34萬2,195元、借款三45萬266元、借款四11萬2,553元未給付,且依系爭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思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思源公司總計積欠230萬4,7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蕭王金蘭、蕭瑋珉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2份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系爭約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2年期郵政定儲機動利率表、原告3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4份催收帳卡查詢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63、71至7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且被告均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起訴狀及陳報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2萬3,86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39萬9,688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34萬2,195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45萬266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2%計算。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11萬2,553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2%計算。 自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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