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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 原告
    朱莉薇
  • 被告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仁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朱莉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陳怡文律師 人 被 告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宜純 被 告 黃仁駿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各自具狀提出所有學經歷、職業、目前收入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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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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