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朱莉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朱莉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陳怡文律師 人 被 告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宜純 被 告 黃仁駿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各自具狀提出所有學經歷、職業、目前收入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