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林修平
- 原告李瑞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3號 原 告 李瑞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邑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前為董事,對公司提起訴訟。惟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可知本件應由生邑公司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之人代表公司應訴,查原告起訴狀亦知此規定(第2頁第11行), 但起訴狀逕列「全體董事譚鍾瑜、徐錦秀」為生邑公司法定代理人,與上揭規定未合,則本件生邑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 補正,或敘明譚鍾瑜、徐錦秀有何任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生邑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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