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高增權
- 原告周與俐
- 被告鄭雅壎、泰雄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周與俐 訴訟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鄭雅壎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蓉蓉 被 告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周興利」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周與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周與俐前因刑事移送裁定誤載為「周興利」而有錯誤,而此業據刑事庭更正「原告周與俐」在案;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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