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興、安麗捷股份有限公司、楊雯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麗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萬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