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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蕭涵勻林承歆

上訴人
即原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安麗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萬7,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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