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溫祖明劉娟呈林承歆

上訴人
即原告
衡昱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安麗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