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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0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0,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31,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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