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