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股份及股利移轉過戶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顧黃觀、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顧黃觀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經洋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柱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及股利移轉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