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寶通商業有限公司、簡道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寶通商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道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7頁、43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寶通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寶通公司)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11月間邀同被告簡道寶為連帶保證人 ,簽立系爭契約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萬元,其中㈠100萬元部分(分別借款95萬元、5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30日止,共分60期,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動撥申請書第4條約定,利息按原告三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浮 動)加碼4.2%計算,現為5%;㈡5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09 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動撥申請書第4條約定,利息自109年11月13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融通利率加碼0.9%計息,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按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2.155%計息。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4項約定,被告如未依約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寶通公司未依約繳款,依系 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其 中95萬部分,之後被告固有再繳款,經抵充利息及違約金後,尚欠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效,而被告簡道寶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就本案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定儲利率指數表、催收帳款查詢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3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萬4365元。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