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萬5,025元及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7、9頁),嗣於民國112年7月3日以民事聲請更正 狀將請求金額變更為179萬8,865元,並將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變更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83-85頁)。核原 告上開所為,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均約定,因前開約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42、44-45、50、52-53、58、60-6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下稱歐倫琪公司)前邀同被告邱則豪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分別為下列借款: (一)於109年6月4日向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4年6月4日止,利率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36%計 算(現合計為2.953%); (二)於110年7月20日向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同日起止115年7月20日止,利率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58% 計算(現合計為3.173%); (三)於110年9月30日向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同日起至115 年9月30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計算(現合計為2.17%)。 並約定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原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歐倫琪公司就上開借款分別自112年2月27日、112年2月28日、112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1款約定, 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抵充被告於本件訴訟中之112年6月間自行清償之15萬6,160元後,迄今尚欠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邱則豪並應就上開債務與歐倫琪公司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兩造間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6份、連帶保證書3份、借據3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 單、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增補契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6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系爭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法 1 200萬元 8萬2,779元 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3%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4萬5,449元 2 100萬元 12萬6,429元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3%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0萬6,123元 3 50萬元 1萬6,810元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萬1,216元 合計 179萬8,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