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請求金額欄中關於「50萬6,1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6,13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