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鈺琅蔡英雌郭子彰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請求金額欄中關於「50萬6,1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6,13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