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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林鈺琅蔡英雌郭子彰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邱則豪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請求金額欄中關於「50萬6,1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6,13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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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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