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林瑋桓、石珉千、余沛潔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邱則豪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懷民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請求金額欄中關於「74萬5,4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4萬5,49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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