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朱家麟
- 原告影童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影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