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李定陸、敦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上 訴 人 李定陸 被上訴人 敦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仲毅 被上訴人 北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介信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上訴人 張承仁 邱仲峯 許淑羣 施純明 陳震宇 施俊明 李淑瓊 張承庭 孫季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1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