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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李定陸
被上訴人
敦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仲毅
被上訴人
北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介信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兼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上訴人
張承仁

邱仲峯

許淑羣

施純明

陳震宇

施俊明

李淑瓊

張承庭

孫季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1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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