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 上訴人
- 李定陸
- 被上訴人
- 敦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仲毅
- 被上訴人
- 北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介信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麥斯
- 被上訴人
- 張承仁
邱仲峯
許淑羣
施純明
陳震宇
施俊明
李淑瓊
張承庭
孫季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1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