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使用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井琪、蘇仰志
- 上訴人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雜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上訴人 雜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仰志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萬872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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