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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
被告
林適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民事訴訟關於土地管轄,係採以原就被之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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