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3號
- 原告
- 邱富麗
- 被告
- 垂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獻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是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因本院已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未依法補繳,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