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阿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育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阿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訴字第225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