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
- 上訴人
- 摩理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興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禾行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6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下同)1,732,942元確定(見本院卷第73-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