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吳佳薇
- 當事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安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 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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