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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被上訴人
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鈞
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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