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程世嘉、鄭仲鈞
- 當事人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被上訴人 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鈞 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6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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