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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鄭仲鈞

  • 當事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被上訴人 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鈞 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6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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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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