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驛酒店)、開曼群島商藝舍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下稱藝舍公司)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富驛酒店、藝舍公司應分別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13萬1250元及利息,如其中一人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即為313萬1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8129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