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昌橖、劉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8號 原 告 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昌橖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98年5 月25日即遷入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見個資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