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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昌橖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告
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98年5 月25日即遷入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見個資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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