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游慶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 上 訴 人 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慶忠 上列上訴人與江筌竹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請求撤銷股東會 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