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許絢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1號 原 告 許絢絢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辛宜、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變更備位聲明為:被告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中4,404,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其餘金額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44,659元,尚應補繳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