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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許絢絢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辛宜、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變更備位聲明為:被告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中4,404,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其餘金額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4,659元,尚應補繳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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