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1號
- 原告
- 許絢絢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辛宜、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變更備位聲明為:被告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中4,404,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其餘金額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4,659元,尚應補繳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