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鄧筑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不動產、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自應以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該不動產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所擔保之最高債權額除以1.2倍,應為銀行估算之不動產市值,再以原告主張應 有部分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333 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100,35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