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鄧筑双、李景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被 告 李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