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8號 原 告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 為新台幣3,060,450元(計算式:1,673,340+1,387,110=3,060,4 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393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