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蕭如儀

上訴人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