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市台大樸園管理委員會、黃志偉、康家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台北市台大樸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康家銘 林玫伶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複代理人 魏芳怡律師 被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