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 告
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宸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龍品公司)、林宸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龍品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邀同被告林宸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信用貸款,並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12月21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以每月21日為繳款日,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請求時為週年利率1.595%)加週年利率1.155%機動計算(請求時合計週年利率2.75%),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龍品公司僅繳息至112年3月6日,經抵銷存款後,迄尚欠480萬1,969元,及自112年3月7日起算,按週年利率2.7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宸田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龍品公司、林宸田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龍品公司、林宸田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收款項暨呆帳債權備查卡、原告忠孝分行催告還款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政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龍品公司、林宸田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法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