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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黃淑敏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煌桂王匡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王宏穎 被 告 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被 告 王煌桂 王匡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享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26日邀同被告黃淑敏、王煌桂、王匡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51%機動計息(目前為5.1%),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並應於每月1日給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金享公司於111年9月8日邀同被告黃淑敏、王煌桂、王匡 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授信總額放款600萬元,約定 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被告金享公司於期間內已動用額度貸放3筆共494萬8418元,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21%機動計算(目前為3.8%),自借款 撥付日起,分別於每月20、23、22日按月計付利息一次,到期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金享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且未清償註記,於1 12年5月1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被告金 享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510萬878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淑敏、王 煌桂、王匡晨既為被告金享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 ,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未還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81萬1178元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 自112年6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2 114萬0334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3 149萬6549元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4 166萬0727元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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