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被告
王煌桂

王匡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
    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享公司)於民國110年8
    月26日邀同被告黃淑敏、王煌桂、王匡晨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日
    起至113年9月1日止,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5
    1%機動計息(目前為5.1%),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1期按實際餘額計付,並應於每月1日
    給付,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金享公司於111年9月8日邀同被告黃淑敏、王煌桂、王匡
    晨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授信總額放款600萬元,約定
    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
    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被告金享公司於期間內
    已動用額度貸放3筆共494萬8418元,約定利息均依月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21%機動計算(目前為3.8%),自借款
    撥付日起,分別於每月20、23、22日按月計付利息一次,到
    期將借款本金一次清償。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金享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且未清償註記,於1
    12年5月1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約被告金
    享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510萬878
    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淑敏、王
    煌桂、王匡晨既為被告金享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
    簡易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
    書等件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
    ,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未還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81萬1178元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 自112年6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2 114萬0334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3 149萬6549元 自112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4 166萬0727元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