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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玨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凱昱律師
被告
許家麒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告
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峰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追加暨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許家麒與被告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果王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5,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許家麒應於附件1所示之Facebook社團「黑種草專業論壇」置頂刊登本案民事判決全文30日。㈢被告果王公司應於附件2所示之「果莊農地」網站首頁明顯處刊登本案民事判決全文30日。㈣被告許家麒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工商時報之報紙刊登本件判決全文壹日。㈤被告果王公司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工商時報之報紙刊登本件判決全文壹日(見本院卷第665至666頁)。上開聲明㈠,乃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5,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聲明㈡、㈢、㈣、㈤,核係名譽權遭侵害之排除侵害、回復原狀方法,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510元(計算式:5,51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1萬7,510元),扣除前已繳納5,510元,尚須補繳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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