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手塩居食屋、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手塩居食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合夥組織如設有管 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代表團體,且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性質上即屬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手塩居食屋為合夥組織,以被告黃翊哲為代表人、對外代表該事務所,並有一定之目的、獨立之財產,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全體合夥人同意書、合夥人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5頁),揆諸 上揭說明,手塩居食屋應有當事人能力,並以黃翊哲為代表人,併予敘明。 三、本院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於112年6月29日送達手塩居食屋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翊哲之○○市○○區○○路 0巷0號0樓居址、於112年7月4日寄存送達黃翊哲之○○市○○區 ○○路00號住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是手塩 居食屋、黃翊哲(下合稱為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手塩居食屋邀同連帶保證人黃翊哲於108年11月26日向原告申 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為108年11月26日起自113年11月26日止。嗣兩造簽訂增補約定書,依增補約定書約定自利率變更日起至111年12月16日 止,改依原告指數型定儲利率加碼6.62%計息(目前為年息7 .42%);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則按原告指數型定儲利率加碼7.43%計息(目前為年息8.23%)。詎被告2人於1 11年8月後即拒未清償,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約被告2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㈡手塩居食屋邀同連帶保證人黃翊哲於109年8月1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50萬元,借款期間為109年8月10日至114年8月10日,並按央行通融利率加碼0.9%計息(目前為 年息1%)。嗣被告2人於111年6月起即拒未清償,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約被告2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㈢手塩居食屋邀同連帶保證人黃翊哲於109年9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金額為17萬元,借款期間為109年9月21日至112年9月21日,並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計息(目前為2.22%)。嗣被告2人於111年7月起即拒未清償 ,尚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約被告2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20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增補約定書1份、 利率表2份、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務資料各3份為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 80萬20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年息 違約金 1 32萬4930元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6日止 7.42%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自111年月12日17日起至清償日止 8.23% 2 37萬1497元 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3 10萬5669元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