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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何若薇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施孟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劉明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13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具狀變更聲明,依變更後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40元,原告僅繳納1萬0,13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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