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施孟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劉明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13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具狀變更聲明,依變更後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40元,原告僅繳納1萬0,13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