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施孟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劉明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0,130元,惟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具狀變更聲明,依變更後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萬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40元,原 告僅繳納1萬0,13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