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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上訴人
蔡美玉
即被告
樓之3
被上訴人
豐宿創新壹旅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育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一部勝訴(即判決主文第1、2項,上訴人應將判決附表一所示本票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5,000元本息)、一部敗訴,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返還之本票票面金額為150萬元,上訴利益即應為150萬元,判決主文第2項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上訴利益為505,000元,合計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05,000元(計算式:1,500,000+505,000=2,00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尚應補繳23,083元(計算式:31,348-8,265=23,0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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