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朱冠陵
- 被告
-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