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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告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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