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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之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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