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趨生微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之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841號 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附表編號2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欄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自民國112年3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