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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傳諺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訴訟代理人
徐敏誠
訴訟代理人
洪瑀
被告
童蘭

陳玉蓮

闕譽秋

孟繁英

饒漢光

趙秀蘭

王輝東

曾若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附表編號5 不動產編號欄第4行所載「5號」 應更正為「8號」  附表編號7 不動產編號欄第4行所載「5號」 應更正為「7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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