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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2號

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郭俊良
被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被告
內政部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情形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7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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