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李坤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李坤旺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余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16時,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霈恩